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九游新闻     |      2025-06-16 0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99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863万股,以25,86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3.15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利通电子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不会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生影响。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资产均保持不变。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利通电子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核查,发现部分事项填写出现差错,应当予以更正。具体更正情形如下:

  更正原因:本更正事项主要系工作人员理解错误,上海世纪利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所述情况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8563号报告相符。

  2、《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第二节 九、2024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更正前:

  《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第二节 九、2024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更正后:

  更正原因:本更正事项主要系经各方综合考量,现金流量表以总额法核算更能反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情况,故将现金流量表中算力业务订金退回、算力设备经销业务的确认方式从净额法变更为总额法。收入、成本仍以净额法确认,无需修改。

  3、《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 更正前:

  《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 更正后:

  更正原因:前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算力设备经销业务按照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净额抵消合并购销现金流6.99亿元;对支付的客户算力业务订金退回5亿元冲减了销售商品现金流,对收到的供应商算力业务订金退回9.47亿元冲减了购买商品现金流。经各方综合考量,现金流量表以总额法核算更能反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情况,故将现金流量表中算力业务订金退回、算力设备经销业务的确认方式从净额法变更为总额法。收入、成本仍以净额法确认,无需修改。

  4、《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更正前:

  《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更正后:

  更正原因:前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算力设备经销业务按照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净额抵消合并购销现金流2.89亿元。经各方综合考量,现金流量表以总额法核算更能反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情况,故将现金流量表中算力设备经销业务的确认方式从净额法变更为总额法。收入、成本仍以净额法确认,无需修改。

  5、《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七、78 现金流量表项目

  《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更正前:

  《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七、78 现金流量表项目

  《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更正后:

  更正原因:前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支付的客户算力业务订金退回5亿元冲减了销售商品现金流,对收到的供应商算力业务订金退回9.47亿元冲减了购买商品现金流。经各方综合考量,现金流量表以总额法核算更能反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情况,故将现金流量表中算力业务订金退回从净额法变更为总额法,相应调整收到、支付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入、成本仍以净额法确认,无需修改。

  更正原因:前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算力设备经销业务按照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净额抵消合并购销现金流6.77亿元。经各方综合考量,现金流量表以总额法核算更能反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情况,故将现金流量表中算力设备经销业务的确认方式从净额法变更为总额法。收入、成本仍以净额法确认,无需修改。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利通电子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利通电子2024年年度报告(更正版)》及其摘要(更正版)、《利通电子2024年度审计报告》(更正版)、《利通电子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版)将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司对本次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的审核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